转型期我国法律家长主义适用的界限——以“超”法律家长主义的防范为视角
法律家长主义在保障个体权利充分实现的同时,又限制了个体的权利和自由,如果适用不当,还极易产生侵犯个体权利和自由等负面影响.因此,需对法律家长主义的适用采取谨慎态度,为其适应范围设定“底线”,区分“公域”和“私域”,并限制它对“私域”的介入.同时,应充分保障当事人适度的自主选择权和个体选择权,权衡具体适用的社会整体效果.在我国社会转型和法治化建设进程中,必须对“超”法律家长主义加以防范,以充分发挥法律家长主义对于个体权利的积极保障功能.
法律家长主义、个体权利、有限理性、个体选择、社会转型、国家干预、政府职能、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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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O-052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09YJC820050
2013-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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