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事之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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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事之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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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公司治理架构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演变,公司董事会的权限不断扩大,为了更加周全地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各经济发达国家的公司立法都在不断强化董事的忠实义务:不得违规自我交易、不得篡夺公司机会、竞业禁止义务、禁止泄露公司秘密、不得侵占或擅自处理公司财产、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等,并规定了违反各忠实义务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董事忠实义务的相关规定仍然十分粗陋、简略,因此,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和实践经验,不断完善有关董事忠实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

董事、忠实义务、注意义务、赔偿责任、公司法、信托责任

14

D913.9(法学各部门)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1JZD009;高水平特色法学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工程085工程;上海市教委2011年度科研创新项目11YS188

2013-05-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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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9-4474

51-1586/C

14

201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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