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4474.2011.03.028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研究——理论反思与制度建构
对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基于精神损害专属于侵权法、防止滥诉、难以量化、违反可预见性以及带有惩罚性等理由,目前的通说仍持反对意见.但以上理由无一成立.相反,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完全符合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也是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然要求,它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鼓励交易;而且,英、美、德、法等很多国家的立法例都在一定范围内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承认.因此,我国也应允许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并在此基础上完善相关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行为、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合同法、侵权法、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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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四川省教育厅科研项目10SB058
2011-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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