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minar"抑或"法律诊所"——我国法律硕士教学模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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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4474.2010.04.021

"Seminar"抑或"法律诊所"——我国法律硕士教学模式选择

引用
"Seminar"和"法律诊所"是西方法学教育中两种不同且相对应的课程教学模式.前者是一种典型的研究型教学模式,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首创,其功能主要是培养学生的学术精神和学术能力,其目标定位于研究型人才的培养;后者是一种典型的实务型教学模式,由英美法系国家首开先河,其功能主要是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和理念,其目标定位于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实务型人才培养的性质和目标决定了其教学模式应当去学术化,选择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诊所"而非大陆法系国家的"Seminar".

Seminar、法律诊所、教学模式、法律硕士教育、法学教育

11

G642.4;D90(高等教育)

西南交通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科学研究重点课题2009YZ11

2010-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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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9-4474

51-1586/C

11

20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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