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4474.2008.03.028
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缺失和完善
200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首次确立了无效婚姻制度.这促使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趋于完善,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但其仍在学界引起诸多争议,具体说来,该无效婚姻制度在以下五个方面存在瑕疵: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划分:婚姻登记机关亦可宣告婚姻无效;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都自始无效原则造成非常不公平的后果;未具体规定对当事人子女的特别保护;时无效婚姻效力确认的"一裁终局"程序.因此,我国法律尚需结合国情针对以上内容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婚姻法、婚姻制度、违法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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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9(中国法律)
2008-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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