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4474.2006.05.031
职务发明权属再研究——《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解析
《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量"和"质"上对职务发明中"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了界定并确定了约定优先原则,但其没有从发明本身与单位的关系上作进一步的明确和限定,以致职务发明的适用范围仍显宽泛.因此,为平衡当事人利益并推动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应建立申报等系列制度.
职务发明、解释、约定优先、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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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2(中国法律)
2006-1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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