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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4474.2006.05.030

对"感情破裂"的离婚条件的反思

引用
离婚标准是国内外婚姻法的重要内容,我国1950、1980和2001年婚姻法都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诉讼离婚标准.但感情破裂原则并非是科学的、客观的离婚标准,该规定忽视了婚姻的伦理性,也超越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状况.因此,应用更科学合理的"婚姻关系不能维持"作为离婚标准,以保障公民婚姻自由,因为相比较而言,它具有更好的包容性和司法上的可操作性,也更符合现阶段真实的婚姻家庭状况.

感情破裂、离婚条件、婚姻法

7

D923.9(中国法律)

2006-1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40-14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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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9-4474

51-1586/C

7

200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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