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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背景下"必要设施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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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设施规则"是拒绝交易行为中的重要认定规则.在传统经济体系下,"必要设施规则"对于破除纵向垄断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在数字经济体系下,"必要设施规则"适用也具有一定的正当性.数据作为必要设施,必须同时具备体现经营者经营优势和抬升市场进入壁垒的特征.基于这样的特性,"必要设施规则"主要适用于间接竞争关系中.在数字经济反垄断中,"必要设施规则"的构成要件包括数据对于市场竞争是必需的,数据指向的信息内容具有不可复制性,经营者没有拒绝开放的正当理由,经营者开放数据具有技术可行性.中国《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在征求意见稿中将有数据作为"必需设施"的条款,但在正式稿出台后删除了这一条款,但在认定平台是否为必要设施时,确立了数据占有的考量价值.尽管中国数字经济反垄断中缺乏"必要设施规则"适用的实践基础,但本土化构建依然具有意义,需要从适用标准、适用过程及抗辩事由三个方面来进行适用.

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必要设施规则;数据垄断;反垄断;数据开放;市场壁垒;市场竞争

F224;F721(经济计算、经济数学方法)

山西省2020年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山西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对策研究";山西省人大工作与理论研究会2020年一般课题"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背景下的山西地方立法研究";山西省科技厅2017年软科学项目"知识产权法视域下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问题研究"

2021-12-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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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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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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