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共享的制度去障与司法应对研究
互联互通的大数据时代,数据不再是一座孤岛,数据的价值在于融合与挖掘,数据共享有利于促进数据的融合与治理,提升数据价值,推动数字经济和公共治理的发展,甚至是国家在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上掌握主导权的重要手段.但数据共享活动的负外部性已然成为数据共享发展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制度层面上数据共享的治理理论缺失,同时数据保护的规制失灵架空信息保护理论,实践层面上利益需求的差异导致难以制定数据共享规则,司法层面上针对数据共享引发的争议应对能力不足,个体层面上数据共享背景下用户"隐私"的"积极向外建立个人的社会联系"和"消极消灭或隐藏个人的社会关系"的两个需求向度难以有效平衡.解决数据共享中的制度障碍,充分发挥司法应对功能,是促进数据共享的必经之路.
互联网金融、大数据、数据共享、司法回应、数据孤岛、数据挖掘、数据治理、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数字经济、风险控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G271;G253(档案学、档案事业)
本文受重庆市两江学者计划、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批准号:17BFX096
2020-03-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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