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层股权结构在香港地区的最新实践及对内地的启示——兼评港交所最新《上市规则》“不同投票权”章
双层股权结构是解决创新型公司融资需求难题与创始人团队控制权稀释困境的有效手段,但却容易产生公司内部人控制以及公众投资者利益侵害等问题.香港联合交易所(下称“港交所”)于2018年4月30日起接受双层股权架构公司的上市申请,并制定一系列规则以规避该制度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仔细分析港交所《上市规则》新增的“第八A章”(“不同投票权”章)关于双层股权公司上市的规则架构,可以发现该体系下存在着忠慎义务审查标准缺失、在敌意收购中未能给中小股东提供足够保护等制度漏洞.基于国际经验和香港实践,在内地资本市场成熟度与监管成熟度尚未达到发达标准的现实土壤之上,我国对双层股权结构的法律移植应采取谨慎推进态度,待交易所地位、市场成熟度、公众投资者司法救济模式等基础配置满足一定水平后再行考虑.
双层股权结构、创新型企业融资、公司治理、股权融资、股权结构、港交所《上市规则》、不同投票权、同股同权、公司控制权、司法救济、股东权益保障、中小投资者保护
F270;D922.2(企业经济)
2018-1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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