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英、澳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
目前,我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存在监管独立性与有效性之间难以保持合理平衡、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难以实现动态平衡、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控针对性、有效性手段不足、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难以适应金融创新要求等方面的挑战.通过对美、英、澳三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系、方法和理念的研究,提出我国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一是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领导下调整和优化“一行三会”的职责和功能,建立以监管协作和信息交流为核心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架构;二是建立以标准指标监管与弹性监管相结合的监管制度,促进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创新发展;三是加强以资本和内核管理为核心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促进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控水平有效提升;四是运用监管沙箱、监管科技等新理念、新手段,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实现以保障金融消费者有效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机会为核心内容的更高层次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金融控股公司、金融创新、混业经营、系统性风险、风险防控、金融监管、监管沙箱、监管科技、金融稳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F831.2;F276.6(金融、银行)
2018-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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