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4350.2012.06.010
重复保险的保费退还、赔偿规制及自主索赔
新《保险法》第56条对重复保险相关规定的修订具有进步意义,但其对所有重复保险不论善恶均退费的新规及未新增对恶意重复保险的限制性规定,既可能诱发道德风险,又有违重复保险的立法目的。本文认为,我国《保险法》应借鉴英美国家和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对恶意重复保险在法律上加以规制,同时可参照《海商法》的规定,让善意被保险人获得更自主的索赔权。
重复保险、保费退还、恶意重复保险、善意重复保险、自主索赔权
F840(保险)
2012-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2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