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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4350.2005.06.022

"房贷险":亟待规范和健康发展

引用
@@ 一、房贷险遭遇的"非议" (一)房贷险的展业方式涉嫌"强买强卖",不符合"公平、自愿"的原则 目前各大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主要采取房地产抵押形式,银行一律要求借款人在贷款时必须办理"房贷险"(即目前市面上常见的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或个人抵押商品住房综合保险),其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开办房贷险的初衷是为了满足保障房地产抵押贷款安全的需要.但从实际情况看,除特殊地区外,房贷险合同中所列的火灾、爆炸、暴雨、洪水、台风等意外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极小.房屋本身的出险率也极低,保险公司的实际赔付率接近于零,银行因此而面临的抵押风险同样极低.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将办理房贷险作为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的一项必经流程,而购房者为了获得银行贷款,也只能接受房贷险的要求,形成事实上的"强制保险",违背保险自愿原则.

房贷险、规范、抵押贷款、房地产抵押、房屋保险、银行贷款、借款人、个人、房地产贷款、综合保险、自愿原则、住房贷款、展业方式、意外事件、特殊地区、商业银行、商品住房、人民银行、强制保险、合同签订

F83;F84

2008-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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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4350

51-1587/F

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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