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8409.2020.11.019
已向用工单位提交辞呈,为何仍属不辞而别
编辑同志:我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一家公司任职,因另有发展,曾提前30天向公司提交了辞职信.可在离职后的近日,劳务派遣单位却以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我赔偿2万元培训费及其已支付给公司的1万元违约金.请问:在《劳动合同法》第37条已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我已按此办理的情况下,是否应当担责?
2020-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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