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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8409.2019.12.017

携带公司商业秘密另谋高就,或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引用
编辑同志:肖某原系我公司市场开发部负责人,掌握着公司客户资料、供求关系等极少人知道的全部商业秘密.半年前,公司与肖某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决定不再对其续聘,并选用他人担任该职,而该人恰巧是肖某的情敌.出于报复,肖某不顾公司已与其签订过竞业禁止协议,即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甚至还泄露全部商业秘密作为向新单位求职的”敲门砖”.致使新单位的生产经营效益直线上升,而原公司直接损失达400余万元.请问:肖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商业秘密、构成、竞业禁止协议、单位、直线上升、直接损失、市场开发、劳动合同、客户资料、竞争关系、经营效益、供求关系、负责人、续聘、行为、生产、任职、签订、离职、犯罪

F27;D9

2019-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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