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8409.2018.02.023
客户长期拖欠尾款, 公司能否要求业务员个人垫付
编辑同志:我是一家公司的业务员.半年前,经我联系,公司与他人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在收到定金后,按约定将货物发给了对方.但事后经多次催要,对方只支付大部分货款,对剩余的4万元尾款却一直未付.近日,公司以其《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已明确规定”货款由经办业务员负责催收,如在约定期限届满后一个季度内未收回,则转为业务员个人债务,由业务员垫付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且公司在我入职时就将该内容重点向我作了说明,而我并没有对此提出异议,应视为已经接受,故要求我个人支付该款及利息.请问:在该规定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也未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的情况下,对我有效吗?
2018-04-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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