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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他人头像制作微信表情包,同样侵犯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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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与李某是同学.在一次同学集会上,李某负责摄影.谁知,一个月前,李某将我的照片制作成猥琐、庸俗、下流、丑陋的微信表情包,有的还配上了低级趣味的文字,在同学群内转发,随后,很快流入社会.由于具有侮辱、丑化、玷污性质,不仅导致他人通过网络对我加以嘲笑、讽刺、挖苦,还延伸到了现实生活中,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甚至使我因受到精神损害而被迫就医.面对我的指责,李某却以只是为了博大家一笑,并没有获得任何经济利益,并不构成侵犯肖像权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请问:李某究竟是否侵犯我的肖像权?

人头、照片制作、侵犯、肖像权、通过网络、精神损害、经济利益、低级趣味、转发、责任、文字、摄影、就医、集会、构成

G ;D9

2017-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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