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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拒不支付经济补偿,员工虽违反竞业限制也无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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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原在一家公司担任高级技术顾问,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我在离职后的2年内,不得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研制、开发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公司按月向我支付5000元经济补偿金,至竞业限制期满时止;如果我违反竞业限制,则必须一次性向公司支付20万元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直至期满.可我四个月前从公司离职后,公司却一直没有向我支付经济补偿金,甚至在我的多次催要下仍置之不理.前不久,恰巧一家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招聘专业人士,我经过考核最终成功获聘.但公司却以我违约为由,要求我按竞业限制内容承担责任.请问:我究竟应否担责?

单位、经济补偿金、员工、竞业限制协议、竞争关系、竞业限制条款、专业人士、违约金、离职、劳动合同、技术顾问、限制期、招聘、责任、任职、考核、开发、产品

D92;F29

2017-05-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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