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未明确事故责任, 劳动行政部门也有认定工伤与否的义务
编辑同志:三个月前,我丈夫在夜班回家途中,不慎被刘某堆放在路边货物绊倒受伤,且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交警部门虽证明了上述事实,但没有认定事故责任.当我要求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上下班途中工伤事故的认定应当以”非本人主要责任”为前提,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中指出:””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即没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其自然无法作出工伤认定.请问:劳动行政部门的理由成立吗?
交警、事故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法规授权组织、责任认定书、司法机关、事故认定、社会保障、人力资源、交通运输、交通管理、公安机关、工伤事故、工伤保险、法律文书、处理意见、办公厅、证明
D92;D9
2016-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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