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8409.2016.05.024
超龄农民工务工身亡,同样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我丈夫虽然年逾63岁,但仍然作为农民工在一家公司担任门卫。两个月前,我丈夫因听到异响,经与同事商量,决定前往七楼楼顶巡查。不料,由于雨后地滑,我丈夫不慎摔落并当场死亡。事后,因公司没有给我丈夫办理工伤保险,导致无法从工伤保险机构获取有关工伤待遇。我曾要求公司担责,但公司却一再拒绝,理由是我丈夫尽管仍在公司做事,但已超过60周岁,不是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保护的对象,自然也就不构成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农民工、务工、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待遇、法律意义、保险机构、劳动者、异响、死亡、门卫、楼顶、获取、构成、对象、保护
S21;F30
2016-06-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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