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加名后出现婚变,能否撤销
编辑同志:婚前,丈夫为了表现自己对婚姻的忠诚,曾多次表示愿意将其拥有的个人房屋改为双方共有。婚后,在我没有施加任何压力的情况下,丈夫也主动兑现了自己的承诺,不仅与我签订了让我拥有共同产权的书面协议,还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即加上我为房屋共有人。可两年后,丈夫“出轨”了。我提出了离婚。丈夫虽同意,但不愿将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理由是尽管已经加名,但这并不能改变房子本来属于其个人所有的客观事实,故我无权索要。请问:丈夫究竟是否有权变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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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1;I24
2014-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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