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2182.2012.12.021
请假,并非交张请假条了事
编辑同志:我与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如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规章制度中也有相应的内容。一周前,我母亲突然跌倒而导致右手骨折需要住院医治,要求我前往照料几天。我马上写了请假条来到领导办公室,但领导不在。于是,我就将请假条从门缝里塞了进去,同时打电话将情况告诉了领导,但领导并没有明确同意,只是表示等其一小时后回公司再说。我由于心急如焚,便提前走了。而当我六天后回到公司,却被告知自己已经被公司解聘。理由是我未经领导批准而离职,属于旷工。公司有权依据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处理。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办公室、约定
TU238.2(建筑设计)
2013-0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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