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摘编)
@@ 第一条(略)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解除和终止、行政复议、集体所、承包地、转让、征收、诉讼、入股、侵害、履行、互换、法律、法规、出租
D63;C91
2010-04-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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