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 设规范(试行)
第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的指导和评估.第二条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是指在畜禽粪污处理过程中,通过生产沼气、堆肥、沤肥、沼肥、肥水、商品有机肥、垫料、基质等方式进行合理利用.第三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应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源头减量、过程控制和末端利用各环节进行全程管理,提高粪污综合利用率和设施装备配套率.
2019-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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