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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自我答责在刑事责任分配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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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被害人自我答责是一种“完全否定或者完全肯定”的判断,判定责任时只能将责任归属于行为人或者被害人一方,不存在同时归属责任的情况.在被害人心智健全的情况下,如果参与者对其意思形成的妨碍,从社会通念看来并不足以影响其自己我决定的,即使被害人遭受损害也不得归咎于参与者.保证义务原则上排除被害人自我答责的适用,但在特殊情况下,特定义务人如果出于促进被害人福祉的目的参与了被害人的自我危殆行为,从法益衡量、动机评判和参与形态上综合考虑,依然有适用被害人自我答责的余地.

被害人自我答责、刑事责任分配、特定义务人、自我危殆行为

D924(中国法律)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刑事立法的进展与实证研究”2013221033

2015-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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