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0438-0460.2012.05.011
论行为保全制度的构建——以公害诉讼为视角
在公害纠纷的解决过程中,相较于审判程序,行为保全能较好地解决双方当事人在能力上的不平等,使受害人的权利获得及时充分的救济.但我国立法的滞后与司法实践的急迫需求表明,构建公害诉讼行为保全制度势在必行.公害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法理基础,应结合诉讼法理与非诉法理,从公害纠纷的公共性、双方当事人的不平等性、救济的便捷与程序保障的矛盾性等因素予以考量.公害诉讼行为保全的制度设计,应根据我国特殊国情,在环境基本法或单行法中对行为保全的启动方式、审理模式、证明标准的设定、担保的提供、与本案审理的衔接、救济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定,从而实现行为保全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行为保全制度、公害诉讼、诉讼法理、非诉法理
D925.1(中国法律)
农业部基金项目“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立法研究与建议”RYB0801
2012-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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