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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0438-0460.2012.03.017

中国与欧盟地理标志保护比较研究——以中欧地理标志合作协定谈判为视角

引用
正在进行的《中欧地理标志双边合作协定》谈判是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国际化的重要契机,也为反思我国地理标志制度提供了新的视角.我国和欧盟地理标志制度在立法体系上的差异表现在保护模式的选择、立法宗旨与政策导向、不同制度的配合衔接等方面;在具体制度上的差异表现在适用范围及地理标志定义、注册程序的设计、第三国地理标志的注册和保护、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关系、保护范围等方面.中欧地理标志制度的差异,主要源自双方的地理标志理念和消费者认知的不同.中欧在进行地理标志合作协定谈判时,必须统筹兼顾双方的立法和实践,以对等原则和主权原则为基础,最大限度求同存异,实现互利共赢的目标.

地理标志、中欧地理标志合作协定、对等原则、主权原则

D913.4(法学各部门)

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中国—欧盟地理标志保护比较研究"09YJC820065

2012-08-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2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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