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0438-0460.2012.03.005
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强制性披露研究
上市公司信息的“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之争由来已久.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信息披露的现实状况是强制性披露制度不健全,自愿性信息披露不足,无法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市场失灵”和“委托代理”等强制性信息披露的经济学理论基础表明,高管薪酬信息应该坚持以强制性披露为主的原则.美国高管薪酬强制性披露制度的变迁,可以说是一部“监管”与“反监管”的历史.近年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高管薪酬披露的建设上取得重要进展.借鉴美国成功的经验,立足于我国当前的制度背景,我国可从几个方面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薪酬强制披露制度:一是充分、完整地披露高管薪酬具体构成项目;二是要求披露薪酬讨论与分析报告,并以图表形式说明高管薪酬与企业业绩之间的关系;三是积极稳妥地推进薪酬与公司风险披露制度的建设.
高管薪酬、强制性披露、披露制度、信息透明度
F230(会计)
2012-08-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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