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制度的检讨与重构
从案由制定时的确立标准以及它在实务中的运用看,案由与民事诉讼标的存在着若干关联.通过对案由意义的检讨,可以发现我国现行案由并不等同于诉讼标的,也就无法具备类似于诉讼标的之功能.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对案由确定的标准--法律关系的认知发生了偏差.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法律关系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这种分类法在不同的诉的形态中有划分审理的对象--诉讼标的之作用.诉讼标的可以用于确定是否重复起诉、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故有必要以诉讼标的理论为依据,调整案由制度.
案由制度、诉讼标的、法律关系
D915.2(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事执行的现代转型与制度创新"08BFX072
2013-10-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94-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