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0438-0460.2010.02.014
唐后期两税法下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水平新探
关于唐朝两税法下纳税人的税负水平及其经济影响,前辈学者评说不一.通过量化分析可以发现,两税法下纳税人法定的两税斛斗及其附加的粮食负担率,以及两税钱谷的产值负担水平,只比唐前期分别高出3.8和3.7个百分点.其后物价下降,田亩税增长约2个百分点.由于两税法本身的制度性缺陷,加之唐后期行业税率差的存在引发的农业人口向非农产业的流动,以及为维持政府收入而在各地普遍实行的"摊逃",制约了两税法对农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加剧了唐朝后期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唐后期、两税法、税收负担水平
K242
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唐代农民家庭的经济负担"2008B098
2010-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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