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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0438-0460.2001.04.002

法治化:政府行为·财政行为·预算行为

引用
市场经济的活动主体分为个人、企业和政府三大类。只有三者的行为都受法律有效约束时,社会才处于法治状态。市场经济具有等价交换的内在要求,法治化既是实现这一要求的最佳手段,也是它的必然结果。我国有着根深蒂固的人治传统,市场化的经济体制改革也是由政府直接推动的,因此,政府行为的法治化对经济的市场化有着极为重大的意义。财政法治化是政府行为法治化的着力点,而政府预算法治化则是实现财政法治化的基本途径和手段。

法治化、政府行为、财政行为、预算行为

F810(财政、国家财政)

2003-1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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