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5183.2011.05.060
解析医疗行为的告知义务
案件事实2009年1月30日凌晨2时许,家住云阳县黄石镇的万某突发急病,家人当即拨打120,随后万某被送到被告医院接受治疗.同年2月2日,万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近亲属认为医院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未按使用说明书中的要求开具处方,使用禁忌药品硝酸甘油注射剂时未履行告知义务,被告的行为造成万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45万余元.经鉴定,万某因患高血压脑出血,病情严重,在被告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系自身疾病所致,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在对万某使用硝酸甘油时医院存在告知不完善的医疗缺陷,理论上不能排除硝酸甘油对万某死亡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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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9;R74
2012-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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