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验单格式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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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5183.2003.02.076

化验单格式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引用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将化验单(检验报告)等资料认定为病历资料原件[1].明确了化验单等资料在医疗事故争议处理过程中的重要证据作用.由于多年以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未制定过规范的化验单格式,各级医疗机构自行设计使用的化验单格式不一.因此,如何规范化验单(检验报告)的格式,提高书写质量,是需要各级医疗机构思考的问题.自2001年起,笔者收集了10所省级医院(区内6所医院、区外4所医院)、18所地州级医院(区内)、12所县级医院(区内)的化验单共40份,进行分类整理,从中发现一些应当引起重视的要求.根据存在的问题,自2002年1月以来,按照临床工作需要和医院管理的要求.根据存在的问题,自2002年1月以来,按照临床工作需要和医院管理的要求,先后4次修改了化验单的格式,将化验单设计成检验申请单和检验报告单两种不同格式板本.在临床应用1年多以来,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各个流程环节记录清晰,责任明确,差错明显减少,临床投诉率下降,有效的杜绝了纠纷隐患.

化验单、格式、医院管理、检验报告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工作、资料、医疗事故争议、卫生行政部门、检验申请单、证据作用、责任明确、县级医院、书写质量、省级医院、设计使用、临床应用、纠纷隐患、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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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预防医学、卫生学)

2007-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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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医学

1001-5183

65-1070/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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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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