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889.2015.08.013
浅谈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对"证物不符"违法行为的几点思考
昌吉市建有北疆较大的活畜交易市场,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证物不符"的行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中没有明确"证物不符"这种违法行为,也没有设定法律责任,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难以把握尺度,本文就"证物不符"违法行为的处理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谈一点粗浅的认识,供同行参考.
动物卫生监督、证物不符、违法行为、思考
S851.33(动物医学(兽医学))
2015-09-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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