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889.2011.06.009
浅议草原监理执法主体地位
2003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56条规定了草原面积较大的省、自治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这是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新疆已建立起了自治区、地州、县市、乡镇四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这对于依法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依法开展对草原利用的监督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草原监理、执法、监督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草原生态保护、法律地位、法的形式、草原利用、草原法、新疆、乡镇、面积、地州
DF464(经济法、财政法)
2011-12-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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