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4741.2015.05.012
预约合同法律问题研究——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解释与适用为中心
预约合同是与本约合同相区别的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预约合同的履行是按照预约合同已确定下来的内容来订立本约合同,即使是在本约合同提前实现的情况下,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也有着不同的给付内容.预约合同会对当事人双方产生订立本约的义务,预约合同效力的实现方式应根据本约合同给付的内容是否具体存在而有所区别.违反预约合同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具有独立性,预约合同责任应当以继续履行为原则,因不能继续履行的赔偿应以履行利益而非信赖利益为限,同时还包括定金与违约金责任.
预约合同、本约合同、合同的效力、违约责任
D923.6(中国法律)
2015-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59-6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