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4741.2009.06.003
论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
不动产登记机关不统一,增加了不动产登记的社会成本;房地分立登记,损害不动产物权在市场交易中的安全;不动产登记缺乏配套的登记审查机制,难以保证效率与准确率的平衡;不动产登记缺乏配套的登记错误赔偿机制,难以保证救济渠道的畅通.制定<不动产统一登记法>;统一登记机关,实现不动产登记规范化;实现房地统一登记、两证合一;建立配套的不动产登记审查机制;建立的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机制.
不动产物权登记、审查机制、登记错误、赔偿机制
D92;D9
2010-04-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7-1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