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4741.2006.01.006
预备犯处罚模式之反思
本着遵循"预备犯原则上不处罚"和刑法之谦抑性的价值宗旨,我国刑法总则关于预备犯的处罚应作以下调整:(1)将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改为:对于预备犯,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的才处罚,按照法律明文规定的处罚标准追究刑事责任.(2)在刑法分则中,有选择地对需要处罚的具体犯罪的预备犯的规定区别于基本犯(既遂犯)的刑事责任.(3)继续保留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关于犯罪预备的概念.
预备犯、处罚、模式、反思
D9(法律)
2006-05-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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