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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003/j.cnki.xjshkx.2022.02.011

论部分无效的合同条款的变更及其限制——以美国"蓝铅笔规则"为线索

引用
合同中某一条款超出合法范围导致的部分无效,本质上是法院对该条款进行"变更"以实现"部分无效"的效果.此类变更有助于维持合同效力、保障意思自治的实现,但也会引发条款拟定方的道德风险和额外社会成本.在美国法上,以合同可分性为前提的"蓝铅笔规则"是部分无效的条款变更规则的重要理论.考虑到此类变更的弊端,美国法在各州判例和法律重述中以当事人的"善意"及条款的"合理性"对变更权进行限制,以促成利益平衡和公共政策的实现.我国《民法典》第156条允许法院对部分无效的条款进行变更,但还应在解释论上对此种变更的法律基础、适用方式和限制予以明确.

法律行为、合同、部分无效、变更权、蓝铅笔规则、民法典总则编

D913.6(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AFX017

2022-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107-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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