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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003/j.cnki.xjshkx.2022.01.011

《民法典》背景下农地经营权信托流转法律构造中的主体疑难问题

引用
信托流转作为农地流转的创新手段,能解决农地的闲置问题和细碎化问题,最大程度提高农地使用效益,实现农民收益的最大化.《民法典》实施后,农地信托的信托财产应为农地经营权.农地经营权信托流转的委托人只能是农户,但为实现农地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应间接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代为行使委托人的权利;农地经营权信托流转的受托人应限于商业性信托公司,以为农地信托提供金融支持,解决农业经营资金不足问题,并由政府采取资金补贴、税收减免等方式对农户予以激励;农户应为农地经营权信托流转的唯一受益人,应建立受益人大会制度和农地信托监察人制度,以有效保护其利益.

农地经营权、信托流转、农户、受益人大会、农地信托监察人

D913(法学各部门)

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新疆社会科学院院级项目

2022-0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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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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