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人酌定之考量因素检视——以H州S市法院近5年(2015-2019年)离婚纠纷判例为分析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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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5330.2020.04.010

离婚案件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人酌定之考量因素检视——以H州S市法院近5年(2015-2019年)离婚纠纷判例为分析样本

引用
离婚案件确定子女直接抚养人,《民法典》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在此之前,法律总体上明确了以子女最大利益为原则,并适度兼顾父母利益.但司法实务中,法官将"继续性""子女年龄""子女意愿"作为审酌子女最大利益之决定性因素,而非综合考量各相关因素,此种做法难以有效实现维护子女最大利益的立法目的.而多子女案件"父母本位"之倾向,则更是损及子女利益.因此,为确保《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准确适用,在确定子女最大利益时法官应综合考量各相关因素,并着重审酌"主要照顾者""继续性""善意父母"等重要因素,同时应避免"养儿防老"之传统社会观念的影响,在家事调查报告基础上,做出符合子女最大利益的决定.

子女最大利益原则、主要照顾者、继续性、善意父母、家事调查员

D923.9(中国法律)

2021-03-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7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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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5330

65-1211/F

2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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