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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5330.2018.04.015

认罪认罚审前分流的制度优化

引用
认罪认罚审前分流不仅是贯彻罪刑均衡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配合犯罪分层治理和司法员额制改革的现实需要.但是,现有规范性文件对认罪认罚审前分流设置了排他性规定的行政化审批程序以及援引性规定的行政化质量监督机制,制约其审前分流的功能实现.对此,文章认为应推动认罪认罚审前分流运行模式的司法化转向,以认罪认罚审前分流的听证程序取代行政化审批,并对认罪认罚审前分流的质量监督机制进行司法化改造,从而助推认罪认罚审前分流制度步入良性运转的轨道.

认罪认罚、审前分流、撤案与不起诉、行政化、司法化

D925.11(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刑罚退出机制的价值确立与实践运行研究”17XFX009;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规范性量刑建议研究”GJ2018C22;西南政法大学专项资助项目“司法综合配套改革背景下认罪认罚实体从宽研究”2017XZZXQN-14

2018-1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1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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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社会科学(汉文版)

1009-5330

65-1211/F

2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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