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5330.2018.03.015
论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的互相配合和制约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根据我国宪法精神和相关法律规定,这种配合和制约关系体现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执法机关应当配合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由法院最终行使审判权和定罪权、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刑事审判规则;在与检察机关的关系方面,重点在于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的补充调查和检察机关补充侦查,以及审查起诉问题;与执法部门的关系体现在“调查权”与侦查权的关系、关联案件的管辖、强制措施的执行以及对腐败犯罪侦查的国际合作等问题.
监察法、监察委员会、审判定罪、审查起诉
D922.114(中国法律)
中国法学会“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重点专项课题“国家监察立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研究”[CLS2017ZDZX1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8-1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1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