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名义人挂失银行卡领取他人存款的刑法问题研究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9-5330.2016.01.020

存款名义人挂失银行卡领取他人存款的刑法问题研究

引用
存款人将金钱存入银行,与银行之间的存款合同约定了存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金钱也因此变为存款人对银行享有的债权.我国刑法规定的财物范畴包括债权等财产性利益,因此,债权可以成为盗窃、侵占等财产犯罪的对象.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界分主要在于占有状态的判断,占有具有事实与规范的二重因素,事实因素是成立占有的前提,没有事实因素就不成立刑法意义的占有;在多个主体对同一财物都具有占有的事实因素时,需进行规范因素强弱的比较,当某个主体的规范因素能够形成排他性支配时,则其最终成立刑法上的占有.存款名义人与持卡掌握密码的实际存款人都对存款债权具备占有的事实因素,但存款名义人在规范因素上要优于实际存款人,并能够形成排他性支配,因此,存款名义人能够对存款债权成立刑法上的占有.存款名义人挂失银行卡后将实际存款人的存款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该当于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侵占罪所规定的拒不退还和拒不交出并不属于构成要件要素,而是对非法占为已有的强调和说明.

存款债权、占有、事实因素、规范因素、拒不退还

D924.35(中国法律)

2016-05-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17-122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新疆社会科学(汉文版)

1009-5330

65-1211/F

2016,(1)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