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5330.2015.04.018
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肇事罪中的适用
信赖原则以新过失论为理论基础,通过分配注意义务,认定过失责任的有无及大小.交通过失犯适用信赖原则以具有因果关系的预见可能性为前提,以结果回避义务的评价为根本.水上交通自身的危险属性赋予交通参与人更多的注意义务,因此在水上交通肇事中应当有限度地审慎适用信赖原则.在对共同驾驶人适用信赖原则确定过失责任时,应当综合考虑相互之间的隶属关系、人员的业务性质和业务能力.合理限制过失犯的成立范围,将有助于克服我国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认定交通过失犯主要依据的弊端.
信赖原则、注意义务、结果回避义务、水上交通肇事
D631.5(国家行政管理)
2015-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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