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5330.2012.03.017
透视利用信用证打包贷款实施诈骗的行为——兼论信用证诈骗本体行为模式
利用信用证打包贷款实施诈骗的行为,应当因“使用”行为是否具有非法性有所不同.因为信用证诈骗行为的基本模式为“使用”(信用证)+“诈骗”行为,同时“使用”行为必须具备非法性.所以,行为人利用合法信用证申请打包贷款进行诈骗的行为成立贷款诈骗罪(自然人主体)或合同诈骗罪(单位主体);而行为人利用非法的或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信用证打包贷款诈骗的,成立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行为模式、打包贷款
D922.287(中国法律)
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S30901资助,系华东政法大学课题"信用证诈骗行为的本体研究"11HZK029
2012-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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