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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5330.2012.01.016

论合同监管的必要性与限度——兼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的法律性质

引用
由于市场机制的两面性、交易当事人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司法解纷机制的局限性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严峻现实,对合同进行行政监管确有必要.监管主要通过合同格式条款的备案和消费者的举报、投诉等,进行事前审查.监管权限限于行政处罚而不处理民事纠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以实质平等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是对《合同法》的必要矫正和辅助,两法并不矛盾.

合同监管、消费合同、格式条款

D923.6(中国法律)

2012-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9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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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社会科学(汉文版)

1009-5330

65-1211/F

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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