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5330.2012.01.015
行为能力类型化的解构与建构——以无行为能力制度的存废为中心
无行为能力制度的行为效力规则设计,使其既不能达到维护无行为能力人利益之目的,又忽视了交易安全之保护.纯获利益之行为、日常生活之必需行为,均存在着理论解释上的困境.民事责任能力制度则从反面否定了无行为能力制度.我国应采二分法行为能力模式,以此为基础,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实施行为的效力应为可撤销而非效力待定,相关的规则也应重新建构.
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二分法、行为效力
D923.1(中国法律)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中国民法典的体系设计与制度创新”YWF-10-06-015
2012-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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