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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5330.2009.01.015

论排污权与环境权的构造及协调

引用
排污权的实质是企业组织合理利用环境容量资源,应当成为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环境容量使用权.环境权可以被构造为环境人格权而纳入民事权利体系,它是自然人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的权利.自然人作为权利主体享有的环境人格权与企业组织享有的排污权之间可以互相协调.公民环境人格权与企业组织排污权原则上应当平等保护,在特定情况下优先保护公共利益.

排污权、环境权、协调

D922.6(中国法律)

文章系中国农业大学科研启动基金项目"农村地区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06068

2009-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7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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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社会科学(汉文版)

1009-5330

65-1211/F

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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