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司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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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5330.2002.05.018

论我国的司法原则

引用
@@ 司法是法的适用的特殊形式.法自出现以来,虽然几经社会形态的变迁,其价值目标仍是离不开"正义"与"秩序"等普遍而又显得较为宏观的概念.作为法的适用形式,亦是体现了法的价值.虽然,"秩序,一如我们所见,所侧重的乃是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而正义所关注的却是法律规范和制度性安排的内容"①.因此,作为法的适用形式,我们谈到"司法"这一名词,似乎应更侧重"正义"这一理念,又或许把这一理念泛化理解,从而能兼蓄"秩序"这一理念.由于"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②.因此,在我们谈到司法的原则时,应该就具体制度而言,从而更好地适应"普洛透斯"的变幻性,更好地体现正义这一理念.

正义、社会制度、理念、秩序、司法、形式结构、特殊形式、社会形态、价值目标、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的价值、制度性、形状、名词、概念

D9(法律)

2004-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8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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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5330

65-1211/F

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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